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更新时间:2020-08-28 19:00:02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物流业迅速发展。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认为: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进行的从起点到终点间的原材料、中间过程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高效率低成本流通和存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的过程。当广州到海口物流今社会,物流正成为企业除降低物质消耗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外的“第三利润源”,被经济学界称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企业脚下的金矿”。

一、物流业现行税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广州到自贡物流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可见,国家对物流业目前没有专门制定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对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和不具有开票资格的物流企业的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具体为:

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完全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一般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3%交通营业税;(2)对于租用运输工具或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如具备联运特点的按联运业务的税收政策,一般按照在扣除支付给后续承包者的各项费用后,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如不具备联运特点的,由于其有自开票资格,一般会按照联运政策的规定运作,在扣除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缴纳3%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不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一般采取核定税额的方式征收税款;(2)如承接货物运输业务需开具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同时代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达6.6%;(3)从事代理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效应

1、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复征税”与“政策漏洞”并存,具体为:

重复征税。物流业的复合性、多环节、大量外包的特点,使得现行物流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物流企业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信息资源等为货物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其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加工整理、仓储保管等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税目有运输业、服务业。由于物流企业提供的为一体化服务,一般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同时,由于一体化服务涉及产业多、地域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物流企业一般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或相关服务企业。

政策漏洞。现行物流业税收的主要税收政策主要有“适用税目”、“适用联运”二个漏洞。虚假适用税目。一则由于物流企业一次性收取费用,不便人为分解收入并按相应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二则由于我国对生产企业实行货物运输费用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抵扣凭证为货物运输业发票,因此,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希望其产品从生产地运往销售地的所有费用都作为运输费用予以抵扣,因此其向受委托方支付的费用时,倾向于全额开具货运发票;三则此类企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能够自主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物流企业一般均按照货主的要求全额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企业一广州到湘西物流次性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应按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均按3%的“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虚假适用联运。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条件是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2、现行政策产生的负效应

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税收政策漏洞的存在,使得诚信纳税的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非诚信纳税物流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制约小规模物流企业的发展。按照增值税抵扣政策,允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支付的运费的7%作为货主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因此,货主在支付运费时要求索取“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小规模物流企业,由于没有自开票资格,导致:(1)承接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按综合税负6.6%计算,税负高于企业实际承受能力;(2)从事代理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失去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现行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而且各环节均全额征收。

统一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由于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既有运输业务,又有仓储业务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但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按现行营业税税率的规定,运输、装卸、搬运是按3%征税,仓储、配送、代理等按5%征税,各环节税负不同,不利于物流业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物流业是个微利性行业,降低税率有利物流业发展。

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合并纳税。物流企业一般都实行跨区经营,建立跨区物流服务网络,统一安排业务,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但由于各地的经营条件不同,盈利水平差异较大,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亏损不能弥补,企业实际综合税负较重。鉴于物流业经营的特点,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应允许物流企业由集团(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

(编辑 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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