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物流企业劳资关系对策建议

更新时间:2020-09-04 17:35:04

0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物流行业迈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并逐渐成长为国民经济的第四大支柱产业。但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规模以中小企业为主,劳资关系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物流企业的劳资冲突频繁发生,不断发生的劳资纠纷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目前,我国经济正经历着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许多中小物流企业被迫进行了调整,或缩小规模或合并或关闭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民营物流企业为对象展开劳资关系的现状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更有其现实意义。

1 民营物流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基于掌握民营物流企业劳资关系现状的实际需求,本文以温州民营物流企业为对象展开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626份问卷,回收593份,剔除无效问卷49份,实得有效问卷544份,有效率为91.74%。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和实施,劳方的弱势地位虽然有所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物流企业的劳资关系有待于完善,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1.1 劳动合同有待规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数据显示,民营物流企业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内容不够规范。在被调查的544个样本中,虽然有93.01%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调查中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以为然,他们觉得用人单位之所以会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源于法律的约束,劳动合同的条款没有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资方往往拿出的是已经拟定好的制式劳动合同,合同中的条规都是为劳动者设定的,和企业相关的规定一言带过。接近一半的劳动者表示企业没有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仅有22.73%的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表示完全了解。在劳动合同期限上,企业更倾向于短期合同,合同期限以1年及以下为主体,比例高达59.49%。

1.2 劳动时间和强度有待缩减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物流企业逐渐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过渡,但相比国外物流业的发展,我国物流业总体水平广州到河源物流落后,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们最常采用的就是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没有享受双休待遇,40.44%的被调查者表示每周工作多少天超过6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维持5天或5天以下的比例仅为19.49%;大多数被调查者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比例高达32.35%;60.85%表示不愿加班,但超过80%的被调查者有过加班,而仅有15.44%的被调查者表示企业会按法律规定的加班标准发放加班工资。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不仅对劳动者身心极其不利,而且更易于发生工伤事故,加剧劳资矛盾。

1.3 薪酬福利水平有待提高

薪酬问题是劳资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衡量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雇主的标识。就目前而言,民营物流企业的薪酬制度基本由企业主单方面确定,劳动者基本不拥有薪酬发言权,中小物流企业员工的薪酬整体水平偏低;近40%劳动者表示有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或许正因为如此,有29.6%的对目前的工资表示不满意,表示满意或很满意的仅为26.84%。在福利方面,虽然近80%劳动者认为企业有提供福利,但多数员工认为公司提供的福利不够;在社会保障方面,即使是参保率最高的工伤保险,仍有近20%的劳动者没有参保,而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更低。总体情况来看,民营物流企业薪酬情况不容乐观。

1.4 工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合法地位,但目前我国多数民营物流企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小,工会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数据显示,只有32.5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企业中有工会的存在,而37.68%的明确表示本企业没有工会,还有29.78%的被调查者对自己企业是否有工会表示不清楚。对于自己是否有参加工会组织,24.26%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自己参加工会组织,而45.59%的被调查者不清楚自己是否有参加工会组织。对于工会是否参与企业的决策,有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参与,31.0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清楚。对于工会为员工的维权职能执行情况,有29.96%的被调查表示不清楚,还有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完全或基本不能履行它应该承担的维权职能。调查数据显示,工会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2 民营物流企业劳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劳资双方利益本身的冲突

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雇主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一致性,他们存在合作的可能。但是,他们的利益要求又是不同的,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对立的,劳动者希望自己获得报酬越多越好,而雇主则希望在尽可能降低劳动力投入的前提下收益越大越好,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工人的利益,由于这种天然的劳资关系双方利益对立性又决定了他们之间不和谐的可能,他们在利益的一致性和对立性中进行博弈,这种博弈又不可避免地与双方之间的关系地位相连。随着经济跨越发展,劳资双方之间的地位和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劳方资方地位不平等日趋明显,这种不平等又进一步加剧了双方关系的不和谐。

2.2 劳资双方的素质偏低

近年来,企业的劳资冲突不断加剧,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劳资双方的素质偏低。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企业主一夜暴富,他们把自己当成主人,一味地要求劳动者单方达到他们的要求、恣意妄为,却常常忽视对自身人格的修养。此外,由于缺乏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陷,一些企业主难免只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不惜压低工资、加大工作强度,或延长工作时间,甚至有一部分企业主认为,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有关劳动法的制约,可以随意用工,可以降低成本,一举两得。另一方面,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劳动者文化程度低,知识水平有限,对有关劳动法了解少,他们甚至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企业主有机可乘。 2.3 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但是由于基础相对薄弱,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得一些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无法用法律加以约束或惩戒;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力量不足、法律援助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劳资关系的和谐。除此之外,目前劳动者依法维权的系统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程序太过于复杂,无形之中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从而迫使一些劳动者放弃自己维权的权利。

3 民营物流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建议

3.1 改进管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1)转变观念,提升认知。

思想决定行为,只有正确的思想引导,才会带来正确的行为。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企业主占有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首先要转变思想,从劳资对立转变为劳资合作的观念,其中最主要的是转变企业主的观念,转变他们陈旧的劳资关系理念,树立现代化的劳资关系理念,作为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者,企业主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起主要作用。如何转变观念,一是政府的引导和组织,二是企业主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实行以人为本管理。

以人为本是企业的管理趋势,也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要做到以人为本,一方面,要求民营物流企业严格依法签约和履约,踏踏实实落实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改善生产条件、工作环境和活动场所,大力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为员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积极关心员工的生活,建立帮困送暖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及时了解员工生活上的困难,真正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温暖。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企业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明确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制定或修改时征求员工的意见,尽量做到全员参与。其次,企业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代会制度,通过听证会和巡视制度,为职代会行使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要为员工反映诉求积极创建渠道,通过职工利益诉求与表达机制的形成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3.2 提高素质,发挥劳动者应有的作用

就目前物流企业而言,由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低下,使得他们难以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的构建,因此要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必不可少。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一方面要求国家积极推进全民教育,以高质量的国民教育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鼓励和组织劳动者学习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工作技能,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求劳动者要主动加强自身学习,学习劳动技能知识,增加谈判筹码,提高讨价还价能力,也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劳动者也要不断强化维护主人翁意识,努力营造并不断强化劳动者主体地位的观念,只有这珠海到连云港物流样,才能更好实现企业主与劳动者意志的统一,打下为集体奋斗的思想基础。

3.3 强化政府的调控作用

(1)加强劳动法制建设。

基于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滞后于劳资关系实践的现状,必须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从宏观上对民营物流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给予支持。首先,要加快劳动空白领域的国家立法,尤其是劳动者的保护性法规和专门性的法规。其次要立足国情,对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调研分析,及时弥补。第三,对一些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条款得到进一步地落实。最后,还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与时俱进更新和补充劳动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改变宣传方式和手段,有效增强企业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总而言之,不断加大劳动法制建设,完善劳动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最大程度地保护劳资双方权益。

(2)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监察是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劳动监察人员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素质,增强执法水平。二是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巡查力度,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应改变工作方式,变被动接案为主动出击,积极开展对民营物流企业劳资关系的日常巡查制度。三是要加快地方立法,增强执法权力,通过专题调研、试点,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劳动监察部门一定的强制手段,以便使劳动违法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民营物流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

对目前民营物流企业出现的劳资问题,我国应该和发达国家一样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基于国内三方协商机制刚起步不久的背景,目前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增强物流企业工会和雇主组织的代表性,二是实现三方协商机制法制化,政府及劳动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在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原则内制定相关条例,为三方协调的高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加深圳到和田物流大三方协调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影响力。

3.4 增强工会的维权作用

(1)提高工会的组建率。

首先,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根据“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的原则,通过“党建带工建”的形式推广工会的组建。其次,对于一些小微物流企业,由于规模小、工人人数少、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难以在企业内部组建工会,借鉴发达国家工会的组建经验,建立区域或行业工会,将零散的员工纳入到区域或行业工会中,保证他们的利益诉求渠道。

(2)推进工会主席职业化制度建设。

进行角色剥离,工会主席和企业管理者角色不能合二为一,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规范,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对工会主席的职业化培训,设立工会主席工作经费的专项支出,全面推进工会主席职业化制度建设。工会主席职业化不仅可以增强他们工作的独立性,摆脱经济和人事上的依靠,解决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协调难的问题,同时对增强工会凝聚力和博弈能力、升自身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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