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流企业的主要税种与纳税筹划

更新时间:2020-09-10 06:35:12

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规定,物流被描述为货品从其生产和加工地,通过运输方式到接受地的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物品的转移环节、储藏环节、装卸和搬运环节、流通环节、加工和包装环节、培养以及信息处理等环节融合在一起,形成有机的整体。而物流企业就是从事物流活动的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所谓的纳税筹划,则是课税主体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的涉税经济活动作出合理的筹划和安排,采取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使得纳税人能够以较低的纳税成本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有效提升课税主体的纳税意识,有效控制自广州到林芝物流身的纳税成本,降低经营负担,同时还能够提升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最终达到增加国家实现税收收入平稳增长的目的。所以合理的纳税筹划是国家提倡、鼓励并支持的。

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而中国政府在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很少,使得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为沉重。物流企业佛山到汕尾物流应当针对本行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分析,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使其本身以较低的纳税成本来完成经营活动,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本文中主要谈及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三个税种的筹划。

一、增值税的筹划

物流企业在购进商品和出售商品时所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其购销业务开展的过程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处理,按3%的比例提取增值税,同时也能够作为一般纳税人处理,适用低税率13%,高税率则为17%。

案例分析:A是一家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一套医疗设备售价为50万元。B是一家物流公司。两家由于保持多年良好的业务往来,所以B公司可以享受48万元的优惠价格(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有一家医院欲向B公司购买这套医疗设备,B公司应怎样参与这笔业务?

筹划方案一:B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48万元购入这套医疗设备,然后再按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医院,其应承担的增值税为1.5万元(50万元*3%)。

筹划方案二:B公司以一般纳税人身份按48万元购入这套医疗设备,然后再按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医院,其应承担的增值税为0.34万元(50万元*17%-48万元*17%)。

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在此案例中B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所承担要缴纳的增值税要高于作为一般纳税人所承担要缴纳的增值税。若B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纳税不仅会增加其增值税纳税的纳税负担,也直接地增加了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同样是以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医院,小规模纳税人的收益就比一般纳税人的收益要少一部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也不是绝对的,若企业所从事购销差价较低的业务较多时,企业应尽量取得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的资格;若企业所从事购销差价较高的业务较多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取得的收益可能会多一些。

筹划方案三:如果B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代购业务,即由A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医院,并且由B公司来转交。A公司以50万的合同价把医疗设备卖给医院,并且付给B公司手续费20 000元。这样B公司就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其手续费属于服务业务收入,则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0.1万元(2万元*5%)。

由此可见,作为物流企业以代理者代购的身份来经营购销业务的纳税成本是最低的,由于企业作为代理者代购可以不垫付资金,只收取代理的手续费,不影响企业的资金运转。

二、营业税的筹划

物流企业在对客户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营业税的缴纳。其中,企业承担货品的运输、配送、装载与卸运等业务或服务得到的收益,根据营业税税收的相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3%来处理;企业按委托完成货物运输、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服务得到的收入,根据营业税缴纳的相关规定,按照服务业适用税率5%来处理。

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3条有如下说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分别对不同税目展开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使得企业存在从高计算营业税并且多支付营业税的状况,针对这一情况,物流企业应税业务应分开处理,按照各自规定的不同的税率来计算营业税,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来纳税的风险。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必须将适用3%税率的业务与适用5%税率的业务分开核算,否则就会承担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同样这也会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

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车辆并用其来提供运输劳务,但是还有一部分的联合运输业务,如果可以从全部的营业额中减去这些支出,就可以降低整体的营业额,从而降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减少营业税的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试点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物流企业必须积极申请成为试点物流企业,以便享有这一优惠政策,降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纳税。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被国家批准推出,目前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包括交广州到甘肃物流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后期将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待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这一法案目前还只是在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实施,待这一法案正式实施开展对于物流行业无疑是一项更好的优惠,增加了其筹划的宽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有不满足以上所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不能被列入统一核算范围,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区的情况,分别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就给予了物流集团很大的筹划空间。物流集团可以考虑将其子公司转变成为分公司,使其分公司作为一个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一个分支,通过分支机构间的相互弥补盈亏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由总部来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法中多多少少还存在一定量的缺陷性条款,也就是税法漏洞,主要是由于税法在文字上面的忽略、税收在征管活动中存在的漏洞,这就使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主动地界定自己的纳税行为,以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对于纳税人而言,要利用好此方法,充分利用漏洞来争取些不违法的利益。目前就中国的物流行业来看,其发展还不算完善,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中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税收法规是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由于没有对物流业单独设立税种,而是散见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具体规定、征收管理之中,由于这些税种间存在着一些不能相互协调的地方,使得利用缺陷性条款来进行纳税筹划更加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状况之下,物流企业灵活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依旧是比较理想的,应当根据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会计政策中的可以选择进行好筹划,权衡好政策选择的利弊,使得企业税负减轻的同时也获得利益最大化。

物流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当随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随时关注和学习税法,解读税法,更好地利用其优惠政策,规避风险;充分的考虑企业进行筹划的成本与筹划方案的可实施性;筹划应站在整体角度和长远战略的方面来筹划,不能因为眼前可以减少纳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纳税我们应以合理的方法来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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