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更新时间:2020-09-08 19:35:05
摘要从目前各地“营改增”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总体来说是成功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物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尤为突
◆基金项目:“商业运作与企业服务创新”科技创新平台资助项目
一、引言
增值税自1979年引入我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商品销售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当前正处于“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头戏,旨在实现全方位的结构性减税,进一步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
从“营改增”试行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16日,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申报税款125.37亿元,全国纳税人累计减税额27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扩大后,全国整体范围减税效果明显。然而,珠海到台州物流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享受到了“营改增”的好处,特别是物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测算的数据显示,“营改增”后,货物运输服务税率上调过高,物流企业税负平均增加20%。总体来说,“营改增”目前的试行效果呈现出“整体税负明显降低,局部税负增加”的态势。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分析
物流业通常包括仓储等物流辅助服务和运输及装卸服务。在实行税制改革之后,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仓储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由原来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属于运输以及装卸服务业务的,由原来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物流业中仓储及辅助服务的营业收入,由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11%征收增值税;运输及装卸服务的营业收入,由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11%征收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劳务和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适用税率进行抵扣。
(一)“营改增”对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某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的纳入试点的小型物流企业,并且两种业务分开核算,该企业属于仓储业务的收入假设为A,在“营改增”之前交纳的营业税为A×5%,而在“营改增”之后交纳的增值税为A/(1+3%)×3%=A×2.91%,税负减轻;该企业属于运输以及装卸部分的业务,假设其收入为B,“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B×3%,“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为B/(1+3%)×3%=B×2.91%,税负也有所下降(为了简化计算,由于流转税产生的附加费与流转税正相关,我们在这里暂不考虑其增减),具体增减比例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改之后,无论是仓储及辅助服务业务还是运输及装卸业务的税负都明显下降。因此,“营改增”对于微利的小型物流企业来讲,虽然不存在抵扣项目,但是由于计税基础和税率的下降,税负减轻。
(二)“营改增”对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另外一家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同样兼营两种业务,其税负变化如下页表2所示。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不能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目,我们先假设其为0。对于仓储货运等物流辅助服务来说,税率提高了0.66%,再加上一定的进项税抵扣,其税负较税改前基本持平或略有升降,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是对于运输及装卸服务,在进项税额为0的情况下,税负增长率高达230%,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税改前后税负的变化。
首先,我们可以推算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多少时,才有可能实现税负在“营改增”前后持平。假设该企业运输及装卸服务收入为B,物流企业总成本为P,其中可抵进项成本为Q,物流总成本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假设取得购进货物税率都为17%)为Q×17%/(1+17%)=Q×14.53%,对于运输及装卸服务来讲,当Q×14.53%≥6.91%×D时,也就是Q≥47.56%×D时,才有可能实现减税。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物流业平均毛利率已经从2000年的30%下降到现在的不足10%。那么,就算按照10%的利润率来计算,Q≥47.56%×P×(1+10%),即Q≥52.32%×P时,才有可能实现减税。这也就意味着可抵扣购进成本需要达到总成本的一半还多时,才有可能实现减税,而实际上,物流业中的三大成本,可抵扣的燃油及修理成本只占到总成本的20%-30%,如果再考虑进项税额,不一定都是按照最高抵扣税率17%来进行抵扣,而且很多燃油费、过路费专用发票不易取得,恐怕这个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物流企业,税改后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及装卸服务的成本较高,而该项成本可能不能抵扣。产生这一问题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以货运为主的物流企业的主要资产为交通运输工具,而这些设备在较短时间内不会大量更换;二是这些交通工具是广州到眉山物流在税改前购进的,因此折旧即运营成本无法抵扣;三是物流企业管理模式粗放,不容易形成完善的增值税链条,进一步弱化了税改在物流企业的成效。
三、相关建议及前景展望
(一)物流企业应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物流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应当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加重效应,尽量与可以取得可抵扣发票的下游企业进行合作。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以获得专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控制税务成本的目的,同时还要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降低税负。根据前文分析可知,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改政策下税负明显降低。因此,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将业务分包给同行业小规模纳税企业,这样可以将人力成本等一些不可抵扣的成本变成可抵扣的服务成本,快速地扩大业务量,大幅度实现减税,从整个行业来讲,还可以促进小规模物流企业的发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政府给予过渡性政策扶持
任何新政策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协调,税制改革也不例外。政府可佛山到固原物流以依据“企业据实申报、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即征即返”这一模式,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刚开始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可以向已经试行的地区借鉴经验,政府也可以给予本地物流企业一些政策性扶持,如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可以按照行业测算出平均水平进行抵减。此外,相关部门也应派遣专员到地方进行调研,对各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税负增加过重的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完善税制,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虽然“营改增”目前给很多大型物流企业带来了负担,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当企业购进的交通工具进行更换时,也会因为大量购进动产而带来可观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营改增”采取“先试点、再扩围,最终全国展开”的方式逐步推广,因此,在扩大试点范围之前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扩大范围之后应该会有所改善。
四、结束语
物流企业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影响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展开分析,否则不具有可比性。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营改增”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税负上升,但从长远来看,整体税负还是平衡的,我们相信,在税改全面铺开后,“营改增”政策会进一步完善,最终惠及各行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