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0-09-06 05:35:08
【摘要】国务院选择上海为营改增试点,并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改革,主要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当前在这两种行业中重
国务院选择上海为营改增试点,并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改革,主要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当前在这两种行业中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物流企业被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本文对营改增给物流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此次改革给物流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主要分为综合型、运输型和仓储型。在试点以前运输、装卸、搬运是按照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仓储、配送、代理按照 5% 征收营业税,试点以后,前者按照 11% 征收增值税,而后者按照 6%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韶关到辽源物流影响
物流业是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配送业等于一身的复合型服务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业的发展将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到助推的作用。那么,“营改增”改革对我国物流企业到底影响产生了哪些影响?
2.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根据企业的规模、业务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会选择改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其取得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方面,从事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是从原来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改革能降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同时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有所降低。另一方面,从事仓储、配送及货运代理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是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明显下降,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增强中小物流企业竞争力。
2.2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第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是按其取得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1%或6%的税率计算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第二,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可采用抵扣制,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第三,原本就有部分物流企业在进行差额的营业税试点,这个政策已经让试点企业税负有了很大减轻。此外,“发票限额低”也是物流企业遭遇的麻烦,申请大额发票需要较长时间,对开展业务造成不便。
三、应对措施
3.1降低税率,统一物流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税率
(1)税率不统一造成物流企业计税复杂。按现行政策规定,运输、装卸、搬运等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仓储、配送、代理等仓储业的增值税税率是6%. 现代物流业务是综合性的整体服务,一项物流业务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税率。
(2)税率不统一增加物流企业纳税压力。由于物流企业对于税率不能很明确的区分,就会造成本来只需要按照6%纳税,物流企业而按照11%纳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物流行业的发展。在这样的税目设计下,企业要分开核算不同应税业务,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不能分开结算收入则都按照运输业务缴纳11%的税率。
3.2扩大抵扣项目
(1)物流企业是高成本行业主要是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和人力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使得企业税负下降不多。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深圳到阳泉物流率也会有所增加。因此,建议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政策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固定资产、燃料费用、修理费、外购劳务,对2012年1月1日以前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占物流行业成本较高的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因此,可以考虑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因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推广至全国后,高速公路公司、保险公司等服务企业都将缴纳增值税,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2)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应允许物流企业的存量运输工具按当期计提的折旧额纳入进项税额抵扣。现有政策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新购进的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相对比较成熟的物流企业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如果不扩大经营规模、不更新已有资产则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可抵扣的进项税不足,加重企业的税负。由此,可以考虑“对近5年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按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来核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价值不是一次性转移,每个会计期间通过计提折旧反映其磨损、消耗程度。因此按当期计提的折旧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合理的。
3.3财政补贴。为了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增加的问题,今年2月初,上海市已出台《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即从1月1日起,对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上述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汕头到义乌物流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