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20-08-31 09:35:0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物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现出来,然而由于物流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物流业存在管理无序、市场混乱等突出问题,伴随中国入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其面对新机遇和挑战的能力堪忧。本文考察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物流立法实践,立足国情提出在我国建立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路。

物流 物流立法 物流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解释,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入国际市场日益扩大,电子商务等新型运输方式已渗透到物流领域之中,赋予物流业新的内涵,促进物流业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极具潜力的新兴服务行业。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物流业的现代化程度和组织水平已经大大提高,2009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到96.65万亿元,成为带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支柱性的十大振兴产业之一,但总体来看我国物流业目前仍属于初期阶段,不仅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发展差距过大,而且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内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外不能适应国际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的发展必须由法律来规制,目前解决我国物流业困境的关键在于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物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目前我国物流业突出存在的问题

一是效率低、成本高。目前我国物流业满载率低,仅汽车空驶率就高达37%,另外物流成本高,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当前我国物流业运行情况显示,2009年前三季度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8%,是美日等发达国家的2倍。

二是市场混乱,竞争无序。我国现存物流企业形式千差万别,缺乏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企业服务水平层次不齐、竞争混乱、利益冲突日益加剧。

三是方式落后,设施陈旧、人才匮乏。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占比例不高,且发展规模偏小和服务范围偏窄,物流设备更新速度慢,物流人才重视和培养力度不够。

2. 我国物流业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缺乏统一规划。中央对于全国物流业发展缺乏总体掌控和全局思考,对物流业的布局设置没有因地制宜,对地方性物流规划没有适当规制,造成物流业分布不平衡,重复建设、资金浪费和设备利用率低。

二是缺乏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不力,没有统筹兼顾,地方政府、中央部门为一己私利干扰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缺乏系统组织。物流的专业化组织水平不高,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流通的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规模经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

四是缺乏技术支持。有关物流的技术标准、设备标准、操作标准不完善,专业术语滞后,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是缺乏规范管理。有关物流企业市场准入、资质标准、行业规范和运行保障等汕头到南京物流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物流市场混乱。

总之我国物流业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前瞻性认识不足,没有实施好宏观调控和及时完善立法,全面运用法律手段对物流业进行规划、组织、引导和监管。

二、我国物流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专门调整物流关系的《物流法》,现行物流法律制度按照法律效力分有以下三类:一是直接为物流而制定的法律,如《海商法》、《铁路法》等 ;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另外还包括有关物流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调整内容涉及物流活动主体以及物流活动中的运输、贸易、仓储保管、包装、搬运配送、流通加工、货运代理、保险、电子商务等环节以及市场竞争规制。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体系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流业发展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突出显露出来。

1. 无序

一是缺乏全局性指导。没有法律对全国各地方、中央各部门物流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和宏观调控、对物流运行过程中的运输、仓储、信息等各环节业务进行统一系统组织;二是缺乏统一规范体系,有关物流业的多部法律法规涉及面零散,没有法律针对物流业的市场运行主体、行为、责任、保障等方面进行专门的规定;三是交叉冲突多。由于立法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有关物流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交叉重复、冲突矛盾情况较多。

2. 滞后

现行的大部分物流法规还属于计划经济时代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已不适应现今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物流等新领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都没有明确规定。

3. 残缺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虽然多,但存在不少法律空白,对很多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对涉及物流的专业技术标准严重缺乏。

4. 低效

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大多是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条例、办法、意见、通知,零散且透明度差,查阅掌握十分不便,且效力等级低,直接适用困难,调整作用不强,多数仅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已严重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成为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建立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三、国外物流法发展情况及启示

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随着中国物流市场的全面开放将拓展于中国。发达国家的物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呈繁荣兴盛局面,其立法思路和手段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1. 国外物流立法的发展情况

一是美国物流立法特点。美国未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但通过适用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各种法律对物流业进行规制。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美国的物流立法和政策从严格管制到放松准入,与其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旨在营造良好物流市场环境,体现了以政府调控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的特点,同时对物流业的运作、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监管丝毫不曾放松。

二是日本物流立法特点。日本颁布了专门调整物流关系的《物流法》,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全国物流业的均衡、有序发展。对物流业的宏观管理则以政府调控为主导,以政策措施和统一规划为主要手段、法律规制为辅,以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为主要目的,规范物流企业行为,限制垄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证物流市场运行有序。

三是欧洲物流立法特点。欧洲物流立法以英、德、法三国为突出代表,物流发展经历了从垄断到自由、从强化管制到放松管制的特点。英国的物流政策从严格的准入制度转变为放宽准入、强调市场监管;德国、法国以成熟、完备的立法为前提,成功的实现了铁路政企分离的改革,从而促进了物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流业的一体化发展,解决了发展瓶颈,推动了物流业的现代化进程。

2. 国外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物流立法的启示

一是完善立法至关重要。统一完备的物流法珠海到山东物流律体系是一国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现阶段我国无论是改造市场竞争环境,还是规范物流企业运作,都必须以立法作为基础稳步推进。

二是政策调控不可或缺。政策相比于法律法规具有灵活性、全局性和见效快的特点,政策与立法“一动一静、一快一慢”,扬长避短,可以有效调整物流产业发展,同样也适合我国国情。

三是打破垄断大势所趋。物流业发展必须依赖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国应提早打破地方、部门物流垄断格局,迅速增强政府对物流业的掌控力和物流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物流市场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是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物流立法始终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物流立法也应立足本国国情特点,合理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才是正途。

四、建立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设想

1. 统一规划和原则性指导

保障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必须进行统一规划。通过规划逐步平衡各地区物流业的发展规模,规划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市场,合理分配物流资源,为经济建设的总体大局服务;同时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完善公平有序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支持发展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增强企业规模和竞争力,使物流业总体发展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针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无序的问题,必须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能够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和能够使所有物流运行主体共同遵循、适用的物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在同一原则的指导之下,逐步解决有关物流业的中央、地方管理分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物流运行各环节的衔接不力。物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统领现存多头分散的物流法律法规,构建物流法律体系的前提条件。

2. 构建物流法律体系框架

物流法律体系涵盖了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因此,应将物流法律体系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应该是系统的、综合的、专业的和现代化的,调整的物流关系广泛全面、类别清晰、层次分明,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佛山到九江物流制度五大支柱,为物流法的立法提供了基础,但是目前仍处于讨论阶段,何时出台尚属未知。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物流发展实际和国情特点,考虑将物流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明确物流业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责任;三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指国家政府对物流业实施宏观管理、市场调节、市场监管等措施以调整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物流技术法律制度。指涉及物流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统一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五是物流保障法律制度。指调整物流运行中的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对物流业实施管理、救济等措施保障物流业平稳发展的法律规范。

3. 整合现有物流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在物流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上距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建议对目前现行物流法律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建立系统的物流法律体系,并随后逐步开展《物流法》的立法工作。

(1)整合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优点。

一是节约资源。现存分散的物流法律法规对多项物流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对其有效整合可以避免重复立法;二是适应国情。我国物流业处于初级阶段,且市场巨大,比起突然性的大范围推到重来,对现存法律制度的补充修订可以更加确保物流业改革的平稳推进和有序发展;三是增强透明度。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物流法律制度的查阅和适用,增强了其操作性;四是弥补了法律空白,消除法律滞后。

(2)整合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是对现行物流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其中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或删除或修订,对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真空地带”进行增补,如对电子商务物流的立法等。二是有机整合,将现行物流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内容分别纳入物流主体、行为、技术、保障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形成体系,门类清晰,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集约型。三是综合协调,按照物流立法的指导原则从实际应用的角度,通过法律位阶、统筹协调等手段平衡解决有关物流的部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矛盾之处。四是按照中国入世后作出的开放承诺,修订相关物流法律制度,进一步协调国内法对WTO体制下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促进物流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4. 规范加强地方、部门立法

针对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有必要对地方物流立法进行规范,加大有关物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划政策在地方的落实力度,删减修订与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同时鼓励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物流业基础和水平,制定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法规,促进本地区物流业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有关物流的部门规章规定内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必须使各部门在物流法统一原则的指导之下,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物流一体化组织为重点,统筹兼顾,相互协作,统一有关物流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抓好物流运行中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推进综合物流业的系统化和专业化组织水平。

5. 建设物流自律协会组织

应重视物流协会组织在物流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全国及地方的物流行业协会,强化物流业自律控制,分担政府管理职能,这也是适应国外物流企业逐步进入我国和建立完善自由竞争有序的物流市场的必然要求。要从法律法规上对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做出必要法律规定,使对物流的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

6. 政府政策作为有效补充

以立法和政策并施的方式对物流业实施宏观管理,适合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完备的《物流法》,且物流业发展尚处初期阶段的现状,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调控手段和经济发展策略,政府制定实施政策驾轻就熟,操作性强。在立法调整的同时辅以政策调控,从对物流业的产业总体规划、市场机制完善,体制改革推进等多方面入手,能够较好的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利益,调节物流市场竞争关系,有效解决物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快速发展,推动我国物流业稳步迈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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