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法立法问题的分析
更新时间:2020-10-23 00:00:01
摘要:物流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各产业有着密切的产业关联,是有效实现社会再生产的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国民
一、中国物流业发展状况和主要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物流需求显著增长,推动了物流产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2003年,有关发展现代物流的内容写进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2009年,伴随着应对金融危机,振兴十大产业,国务院出台印发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2010年,在国民经济强劲增长的推动下,主要经济指标高速增长,许多城市和地区开始实施物流园区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区域物流合作得到加强,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类的企业物流加快整合改造步伐,物流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特别是重点企业、口岸物流跨越发展,物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和自动化成效显著,物流人才的培养、理论研究和基础设施的研发等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在固定投资方面,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5月,物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6302.03亿元,同广州到德州物流比增长57.8%,明显高于同期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32.9%的增幅。
主要体现在,一是物流需求稳步增长:外资企业成为物流需求增长最快的客户,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绝大多数都在中国进行投资,涉及所有制造领域以及多数服务领域;二是新兴企业正在成为物流服务需求的重要来源。特别是通讯、电子类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如联想、国美电器、搜狐等一批新兴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纷纷借助第三方物流的专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优势;三是传统企业越来越多地加入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的行列。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开始打破“大而全”的传统观念,着手对传统物流管理模式进行改造,逐步剥离物流资产,实现物流外包。特别是汽车、家电、医药、饮料等行业的大型企业。
二是物流需求的范围扩大:随着中国产业集中度的提高,拥有全国乃至国际品牌的企业不断涌现,企业经营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在致力于消费产品的制造企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直接面向零售终端进行销售的深度分销模式,对物流服务的深度与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企业都把分散在经营点的库存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等物流功能从经营点剥离出来,建立一个集中控制的物流平台,来解决整个分销体系中的物流问题。从干线运输到区域配送中心的管理再到区域配送,每一个环节的物流运作都寻找服务可靠、价格合适的外包物流服务商,从而使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客户需求在服务地域与范围上不断扩大。
三是物流需求的层次向供应链模式转换:尽管运输、仓储等基本物流服务仍然占第三方物流服务的80%左右,但在汽车、电子、快速消费品等典型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物流外包的需求提高到增值服务乃至一体化服务的层次。很多企业将物料采购订单执行监控、到货接收、包装拆分和再包装、库位管理、根据生产计划的物料准备和搭配、生产线的JIT物料配送等进厂物流以及维修零配件物流整体外包给中国物流,并着手构建供应链协同平台。
现代物流对传统行业转型、改造、发展的促进,从2003年开始有明显体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物流管理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于传统行业转轨变型、调整结构、优化流程、降低成本,发挥了重大作用。特别是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物流业规划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技术改造的目标,实现物流在各行业上的提升。但是,我国物流业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物流运行效率偏低;二是社会化物流需求不足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运作模式还相当普遍;三是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尚未建立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能力充分、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物流园区、物流技术装备等能力有待加强;四是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对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障碍,物流市场还不够规范;五是物流技术、人才培养和物流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物流服务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
二、物流法立法的构想
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准则。物流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加快物流立法工作成为当前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1、现行物流法的状况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物流法,现行调整的法律法规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相关的各个方面,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一是有关物流市场的准入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二是有关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包括广泛使用于所有物流环节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除此之外,在具体的物流环节还存在大量的各自单独立法的单行法律法规。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等。三是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主要为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四是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对包装标准的规定,除国家标准、还有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包装国家标准中的规定的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五是仓储和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20章仓储合同、第19章保管合同、第13章租赁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中。六是行业规范,如GB/T1992-1982集装箱名词术语、GB/T4122.1-1996包装术语基础、GB/T17271-1998集装箱运输术语和GB/T18354-2001物流术语。
2、物流法立法的构想
物流活动涉及众多方面,既有国家对物流业和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纵向关系,也有物流企业运作和内部管理,以及物流企业与深圳到南平物流物流需求方按照市场供需关系进行经营所发生的横向关系等。与此相应,就物流法的范畴而言,从内容上讲,它应当是涵盖整个物流活动和环节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物流的每个环节均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在形式上,由于性质不同的关系由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所以决定了物流法又不能是包罗万象的法律。当规范的物流主体进入市场,依据市场规律深圳到阜新物流运营时,即可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无需另行立法。但在对物流业和物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时,需要针对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和法律,重点突出,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行业公平竞争规则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物流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物流立法的指导思想。物流立法要以加快物流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物资流通服务方式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为指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根本,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物畅其流、用户满意的社会化。
二是明确物流管理主体。物流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物流事业的发展,而物流管理主体对推动物流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物流管理主体的机构、职责、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发挥政府的作用,支持和扶持物流业的发展。从目前来看,由于物流涉及许多领域,物流方面的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分散于有关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等法律规范中。这些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公路运输)、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而这些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够,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进而导致各法规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三是物流市场准入资格。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才是最经济、最有效益的。目前,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物流人才的认证问题等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上还不存在“物流”这样一个行业和经营范围,许多物流企业在登记时只好注明自己的经营范围是“运输”或“仓储”等,这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极不相符。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物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可能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立法的重点,也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的企业,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是辨析物流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物流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主要指与运输、仓储、代理、信息等行业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运输业与仓储业的关系。处理好同相关行业的关系,是物流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运输是物流业的基础,而信息是现代物流的标志,这些不同行业共同构筑了物流事业的大厦,因此,在立法上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从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做好立法工作。
五是规范物流文本合同。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文件。物流合同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也没有叫物流合同的。因为,物流体现的是运输合同、包装合同、信息服务合同、装卸合同等,是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的综合。比如,某客户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可能要先去采购,然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既有采购性的买卖合同,也有运输性的运输合同,甚至也可能存在具有包装内容的包装合同。再如,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其他合同的关系,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