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物流立法及其启示

更新时间:2020-09-05 07:00:08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

同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日本对物流业的法律规制也是通过制定各种专门性法律来进行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国家只用一部《物流法》来规范物流行为。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却认为日本的物流立法是统一立法模式。如有学者认为“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物流法》,日本现行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以《物流法》为主,辅之以物流各个环节相应的专门法规”(师艺,2009)。类似的表述还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陈金涛等,2008)。通过笔者考证发现,日本现在不存在、过去也不存在被称之为《物流法》的法律。造成这种误解传播的原因我想可能是由于翻译的问题,将其他与物流相关的法律 如《物流效率化法》 ,简译为《物流法》。

对于许多人认为的日本是统一物流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日本颁布实施了指导其物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然而日本并不单单依靠该政策调整物流各环节行为,而是与不同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共同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称日本为“准统一”物流立法模式更为恰当。

日本物流立法现状

纵观现今日本物流立法,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的物流发展政策

日本政府根据物流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制定综合的物流政策从整体上来指导物流业的发展,1999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作为日本物流产业的纲领性政策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1年,《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又被内阁会议通过实施,由此形成了日本各部委相互配合与承担各项物流措施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形式。《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现代物流产业进行重新定位,并在原有大纲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策略推进。“作为实现日本物流现代化的指导方针,《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确定了三项基本目标:提供亚太地区便利而具有魅力的物流服务;实现对产业竞争不构成妨碍的佛山到汉中物流物流成本;解决环保问题”(靳伟,2003)。新旧两部物流施政大纲对日本物流的快速发展和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流据点规划立法

由于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商业布局、物流据点布局与运输的流量、流向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日本政府将配送中心、大型商业网点、货车场等与物流终端相关的规划、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类法律主要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以下称《大店法》)、《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和《汽车终端站场法》等。

《大店法》调整的对象为大型零售企业,它对商家设立店铺时必须要遵守的地理位置、营业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店法》还对进出车辆的噪音、等候场所设置了严苛的标准。如此细致具体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居民的权益并促进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就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言,如果说《大店法》对大型零售企业的各种限制是治标,《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是治本。制定该法的时代背景是当时日本许多新兴零售业进入到市中心和交通枢纽地区,从而导致道路通行拥堵。而《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的目的就在于将市内的流通、商业设施转移到郊外,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流设施的布局,从而改善市内交通混乱的状况。该法和《大店法》的共同施行,保证了日本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终端站场法》于1959年制定,其后被数度修订。营业性车站对“网络型拼箱运输”的物流企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对它不断进行了整治和完善。

(三)交通运输业立法

尽管物流被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运输一直是物流的核心与关键,而运输又分多种方式,因此日本的交通运输立法包括规范公路、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等法律。笔者在此仅对几部重要的运输法给予阐述。

被冠以“物流二法”之称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和《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对日本交通运输起到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因为其放宽了政府对物流的管制。《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中将原来汽车营运需要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许可制,即只要具备物质条件的都可以经营汽车运输,对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开。

另外,该法将原来的统一运价改为弹性运价,实行运费申报制。为给运输企业的“网络型运输”创造条件,该法同时取消了营业区分的限制。“而调整运输代理业务企业的《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取消了原有法律中有关运输代理企业利用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得到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从而放开了联运业务”(刘斌,2002)。据统计,在“物流二法”实施的10年间,包括物流子公司在内,约有1.1万家新公司进入了物流行业。然而日本行政改革和规制缓和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物流业繁荣背后所带来的超重装载、疲劳驾驶、汽车废气污染等问题。

放宽对物流业的管制同样见诸于《港口运输事业法》。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放松管制的新3年计划,并与1999年向国会递交了倡导自由竞争的立法提案,根据该提案,日本放松了对港口运输业的行政管理,修正了《港口运输事业法》。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立法措施,日本逐渐减少对物流业的控制,从而促进了物流业的自由发展,同时使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迅速兴起。

(四)绿色物流立法

日本曾为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略了环境问题,结果造成城市交通拥挤,公害频繁发生,历史上曾留下惨痛教训。因此,日本之后的各类经济发展规划都强调了环保特性。就物流而言,在提高物流活动效率的同时,也要确保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日本通广州到许昌物流产省中小企业厅于1992年10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即《物流效率化法》),以期通过促进物流效率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该法主要思想是通过对愿意参与共同配送的中小企业予以援助,从而间接规范物流行为,此举不但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同时也是解决物流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直接采取的针对环境保护的措施还包括:开发、普及低公害、环保型汽车;为降低大型卡车造成的交通噪音公害,铺装低噪音路面、设立遮音板和环保设施带;依据《干线公路沿线整备法》,实施住宅隔音化;港口设施的建设规划要与区域资源再生利用设施的选址相配套等。

目前日本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对绿色物流给予高度重视,把建立高效的绿色物流系统视为循环型社会实现的前提。“政府除制定《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外,还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废物回收利用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地球温室效应措施推进大纲》等法律政策,所有这些都与物流相关,推动了绿色物流的有效实施”(任豪祥,2006)。对绿色物流的重视,还体现在《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中,如上所述,日本政府把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三项基本目标之一。

日本物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既有自身的经验总结,也有对他国经验的借鉴,因此,我国应该遵循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以及物流法律体系建设的规律,充分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一)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日本物流产业的繁荣昭示只有政府的扶持才能使物流业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政府要扮演好三个角色: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产业政策的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对于第一种角色,政府应增加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物流手段,同时应对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进行合理规划与配置。日本的物流据点规划立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被喻为我国“大店法”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对于第二种角色,政府应将物流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制定物流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物流发展做出规划和提出实施原则,以指导物流产业的发展。我国国务院在2009年3月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是政府在这方面的一个尝试,是“中国版”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对于第三种角色,政府应为各类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宽松的宏观环境。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维护公众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为进行规范。日本的物流活动健康、有序,有赖于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日本在指引物流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下不断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地进行探讨研究,及时修改限制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或制定出新的更适应形势的法规。日本政府于2001年修订1999年制定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3年修改《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日本政府还根据需要在仓储领域制定了《仓库业法》。而我国的物流立法现状,不仅立法层次低,并且物流立法还存在滞后性和真空性,无法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对不合时宜的立法予以修改或废除,对相互重合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对尚未立法的环节进行立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法律体系。

在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制上应该放松管制,朝着由法律规制向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形成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可借鉴日本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制定我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规范,放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并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作出相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物流协调机制和管理机构

发达国家物流领域的协调机制比较完备,通过对物流各环节集中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流各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调问题。日本虽无专职物流管理部门,但有统辖大部分物流环节的政府部门,主要由通产省、运输省主管物流工作,制定各项物流政策和法令。特别是运输省,其职能不仅覆盖了运输省所辖范围内主要运输方式的政策设计、计划制定及城市与区域运输的规划与协调,而且还包括了现代物流“供应链”概念所及的仓储业与配送业相关的政策制定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可见,日本物流业大部分业务环节的活动几乎都在运输省的行政范围调控之中。

然而,目前我国涉及物流的有关行业、部门、系统不仅自成体系,独立运作,而且存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的现象,这些导致物流立法间、物流标准间缺乏统一性,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设立具有统一协调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国物流的各项工作。

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必然以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为依托和动力。随着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已无法承受物流的发展之重,制约了物流产业壮大。日本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健全的物流立法功不可没。因此,应借鉴日广州到克拉玛依物流本先进的物流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物流立法包括产业政策在内都是物流产业发展的“软件”,还应当与物流标准化等“硬件”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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