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展会物流的法律赔偿

更新时间:2020-09-14 18:35:02

2010年年底,深圳ABC物流公司将广州某贸易公司的一批参展货物从深圳运输到美国一个内陆城市。深圳ABC物流公司向该贸易公司签发了货代提单。货物到港后,美国代理在内陆中转运输货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参展货物无法及时送达展览会场,错过了参展机会。现在贸易公司通过法院向深圳ABC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运输费用、参展费用以及未参展而导致的商业损失,请问深圳ABC物流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此类问题就属于在会展货物运输中“货代的法律地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随着会展经济的到来和蓬勃发展。近年来,与会展相关的国际展品运输纠纷也日趋增多。外贸企业在展会物流合同的签订中,应结合展品运输的特点和现有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性质、操作规范、委托内容、代理过错及损失范围等方面做出恰当的约定。若合同约定或操作规范不当,一旦卷入纠纷,常常是一票赔偿金额就超出此票业务利润的百倍。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展品运输具有运输时间要求高、委托内容特定化、赔偿责任难以估量、诉讼索赔难以定损等特点,涉及展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走向的变数都比较大。因此,在会展货物运输中,事先预防风险比事后处理成本更低、意义更大。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对此票参展货物的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由货代公司在业务过程中的角色和其法律地位决定的。通常情况下,货代作为代理人,其法律责任较轻;货代作为承运人,其法律责任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货代与发货人不签订货代合同,更多地被直接认定为承运人,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中,若深圳ABC物流公司是代理人,对货物运输意外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深圳ABC物流公司是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非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深圳ABC物流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通过审阅其合同内容和提单,我们认为深圳ABC物流公司与之签订的不是货运代理合同,而是货物运输合同,深圳ABC物流公司倾向于承运人法律地位,这一证据不利于法庭支持货代的免责主张;其次,合同内容中深圳ABC物流公司声称保证贸易公司及时参展,该承诺系针对运输标的物为参展品这一特殊性质而作出,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货代最终未如约将展品及时送达,我们倾向于认为深圳ABC韶关到呼和浩特物流物流公司违约;此外,展品运输具有运输环节多、时间性强、目的地细化等特征,通常情况下,参展方会将主要运输业务委托专业的货代公司办理。除了传统的订舱、报关业务之外,会展运输的货代应更专业于全程运输的筹划、包装、清关、不同方式运输的衔接,以及展品的回运等,具有更大注意义务,这一点,也降低了货代免责的可能性。

在市场上货代公司在揽货中,业务类型五花八门,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辨别其何时是货代,何时又是承运人呢?怎样把法律责任与收益对等或降到最低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永远只有一个答案,那就是“预防风险”,即从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合同管理文本制度、突发事件处韶关到孝感物流理等各个方面,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达到全面控制风险的目的。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一个企业能抵御能抵御多大的法律风险,取决于其风险防范体系那块短板――法律风险防范。关于第二问题,判断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货代在办理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通常货代可以慎发提单,斟酌提单内容和条款。

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通常条件下,货代可以在报价方式和账单确认上技巧性地规避风险。

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这可成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的考虑因素。实践中,有些客户与货代有长期合作关系,如果货代一直是承运人身份,那么当某一次交易中处于代理人法律地位时,出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院将倾向于认定其是承运人。此时,货代对其代理人身份有举证责任。

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和参与运输的程度。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实和合理谨慎地选择承运人,辅助安排运输,参与运输的程度低,则容易被认定为代理人;反之,货代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送货物;或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容易被认定为承运人,承担货损货差及延迟交货的责任。

在实践中,合同约定、提单内容和货代具体业务活动内容往往被法官视为实质性认定标准,同时也是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辩论的焦点。而其他因素则被定性为辅助因素予以考虑。

会展运输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参展方大多希望通过国际展会扩大产品影响力,宣传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一旦错失参展机会,将导致其商业计划和预期利益落空,通常参展方不仅索赔运费、参展费,还有索赔预期可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商业利润等。在实践中,运费和参展费都是容易计算和确定的索赔数额。虽然预期商业利润属于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范畴,受法律支持,但是,这些损失往往深圳到昭通物流都是不确定的,难以计算和确定的,难以举证的,而且一般而言,预见范围应以订立合同时委托人的明示告知为限度。这也是在诉讼中的抗辩焦点。因此,在草拟、修改、审理合同的时候,应当依据“有理、有节、有利”的原则,在涉及展品运输、代理的合同中,预先明确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标准。

(作者简介: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物流海商诉讼和风险防范的研究,担任数十家出口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作者博客: http://blog.sina.com.cn/caow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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