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B型)正解
更新时间:2020-09-12 13: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于200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对海关监管来说也好,从企业发展来看也好,两个《办法》的出台无疑提供了目前为止最为完整、权威的依据。
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
从我国现有的保税物流形式来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由于政策限制和功能单一,相互隔离,无法适应现代物流运作和加工贸易发展的需求;区港联动由于港区和保税区相对应的限制,数量有限,只能满足个别的港口地区,同时,其区位分布和“物流服务就近化”原则对保税仓储物流辐射面也形成很大的局限。
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要借鉴国外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适应跨国公司物流发展的需求”的指示精神,根据牟署长关于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体系的要求,海关提出了“以港区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布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三个层次、六种监管模式的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的整体思路和改革方案,标志着海关改革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的坚定决心。
保税物流中心正是海关积极探索、实施建立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主动适应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现代物流和国际竞争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而构建的新型保税物流监管模式。其出现,开创了我国保税物流体系的崭新局面,与“两仓”和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共同构成了立体的全方位的中国海关保税物流监管体系。
两个《办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同时也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对保税物流的常用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及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两种类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经营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
保税物流中心以整合“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为基础,打破“两仓”的隔离状态,弥补“两仓”功能单一的缺陷,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是对“两仓”功能的优化整合和提升。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
保税物流中心与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是依托保税区和港区而设广州到凯里物流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报国务院审批,同时享受保税区的减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具有同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的保税仓储物流功能,无需依托保税区,是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向内地的补充和延伸,更有利于内地以及沿海(不设有保税区)地区加工贸易及物流集散的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
A、B两型保税物流中心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范围,设立条件在经营主体、建设规模、东西部地区、选址和海关监管方式等方面体现了不同的要求。(见表)
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主体资格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企业的资信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主体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人民币,由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并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后,对进驻企业要求注册资本须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为体现东部和中西部发展的差别,响应国家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战略,两个《办法》中对经营主体的具体条件要求进行了分别规定。
关于申请材料中的人民政府意见书。为综合平衡全国保税物流中心的发展,符合地方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发展要求,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的不良局面,构建良好的海关保税物流体系,在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加入了人民政府意见书。其中,B型规模较大,对地方影响作用较强,要求提交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书;A型为单一企业经营,故要求提交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
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批和验收程序。保税物流中心由企业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验收。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委托被授权的机构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条件
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申请、审批和验收保税物流中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加贸司起草了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对《办法》执行中的申请、审批和验收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两个《办法》规定了有关保税物流中心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各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尤其要注意参照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受理和审批时限,避免行政程序违法。
(二)对保税物流中心及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审批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审批和重复建设。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其中,A型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验收后由直属海关出具验收意见并上报总署,总署核准后再委托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B型先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税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验收后由海关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
(四)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时向海关递交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在验收时交验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范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保税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暂不得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只限两个《办法》中的定义范围,在执行中不得扩大范围和扩大解释。
保税物流中心的存储货物范围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同时,主管海关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监管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直属海关在验收前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关区内的保税物流中心制定一套合理的海关监管方案,并上报总署备案。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中的出口加工区模式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及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必需的设施,以保证海关有效监管。
海关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监管
加贸司起草的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海关实施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监管时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为积极配合国家政策调整,保税物流中心不得开展汽车的存储、转口、加工等保税物流仓储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珠海到宁波物流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在海关总署尚未制定具体便捷办法之前,按照现行的监管方式代码“1200(保税间货物)”的转关办法操作。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效期及延期审批程序
两个《办法》针对保税物流中心的A型和B型,分别对其有效期及延期审批程序作了不同规定。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延期审查由直属海关负责实施,审查时按照两个《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并参照企业年审的有关事项。同时要求保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对该保税物流中心延期审查的意见。直属海关对延期审查合格的保税物流中心报海关总署核准。
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有效期为2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效期为3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的变更事项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后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如:变更法人、注册资本等需尽快以有效方式报直属海关备案。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中心内企业的变更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备案。
保税物流中心的注销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保税物流中心(A型)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
其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货物存储期限
为保证海关监管的严密性,规定了物流中心内货物的保税存储期限。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为一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二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保税物流中心的贸管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行相同的贸管政策,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物流中心与境外间(一线)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的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允许存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且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企业持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到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外汇收付汇手续。
关于是否增设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的问题
很多海关、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增加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的功能的要求。检测维修深圳到沧州物流和商品展示是一项现实业务需求,但考虑到保税物流中心只是“两仓”的整合和功能的提升,仍以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另外考虑到海关监管的有效性,暂不在保税物流中心增加此功能。
两个《办法》用语的含义
“中心内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