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视野下的奥运物流

更新时间:2020-09-08 02:00:01

1 对奥运物流的认识

奥运物流是指将举办奥运会所需的物品(如场馆建设物品、场馆设施器材、新闻器材等)和与奥运会相关的旅游、商业等所需的物品以及举办奥运会所致的的废弃物从供应地到接受地加以实体流动的过程;是集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相关程序于一体的过程,并根据奥运会的自身实际、特殊需求而提供相应的延伸服务。其服务的范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物流所涉及的简单运输和仓储,而是众多环节的有机结合。

奥运场馆建设物资、场馆设施器材、奥运村的配套设施、奥运村生活资料、新闻器材等是奥运会成功举办所不可缺少的物品和器材,与此相关的物流自然为赛事物流,是奥运物流的心脏部分;奥运会的举行,势必带动举办国旅游娱乐业、经济等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相关市场的物流(即赛事相关物流或非赛事物流)自然也会像被加了催化剂一般迅速发展、蓬勃壮大。奥运会对物流业的发展可谓影响深远、意义非凡;同时,物流业高效有序的运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奥运会能否成功举办,两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

奥运物流在时间上呈阶段性,主要分为赛前物流、赛中物流、赛后物流,持续的时间大概为6周汕头到兴安盟物流左右,即具有时间上的爆发性;在空间上呈聚集性,奥运物流基于奥运赛事,其绝大多数业务是围绕着奥运场馆、奥运村和主要商务区展开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计划使用37个比赛场馆,其中场馆与场馆之间、场馆与奥运村之间的距离皆显短程化,即具有空间上的集中性;在质量、安全方面具高要求性,由于奥运物流的绝大多数对象――场馆设施、比赛器材、新闻道具、生活资料等与奥运会的顺利举行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奥运会的成败,所以对奥运物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奥运会在给我国物流产业提供发展契机的同时也给我国物流产业带来严峻的考验,基于奥运会的特殊性,其对物流的要求自然高于日常生活对物流的要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而目前我国在物流方面的法制环境尚存有一些缺陷与不足,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不和谐、不协调成为制约物流产业高效有序运行的瓶颈与关卡。面对具有赛事特殊性的奥运物流,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不完善等缺陷更是凸现出来,为保证奥运物流正常有序的运行,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就显得十分紧迫。这不仅是奥运赛事顺利进行的一种保障,更是“人文奥运”口号的一种写照。

2 我国物流法制环境的现状

据专家预测,仅北京奥运物流的市场规模就将达到432亿元左右,应该说奥运会给我国物流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绝好良机。但是在奥运物流的时间爆发性、空间聚集性等内在因素以及法制环境的缺位等外在原因的影响下,奥运物流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奥运物流高效有序的运行,奥运物流法制路线势在必行,任重道远。

在为奥运物流量身定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实有必要认真分析我国目前物流行业的法制情况,究其利弊,以完善其不足之处,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奥运物流法制环境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总的说来,我国在物流方面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一直追求理论联系实际,追求物流市场法律秩序与物流发展速度的良性互动,以确保两者间呈现和谐与统一的状态,事实亦证明我国在物流法制环境的营造上卓有成效,为物流行业的繁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相对于高速发展的物流产业来说,我国的物流法制系统尚显稚嫩,作为物流业发展基础之一的法制环境,其木桶短板效应昭彰,严重制约着我国物流产业的升级换代和整体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其主要的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打架”现象、协调性差。

现代意义上的物流已不再停留于简单的运输和仓储上,它是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优化从制造商到消费者之间的实物运输和流动运输信息的分配,建立全面精确的供应链体系。由于其涉及的领域和环节较多,造就了我国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于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等诸多领域。这些法律规定是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征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如在注重协调和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基于对自身行业的深刻认识,其独立立法往往更利于体现法律的针对性、有效性,利于在面对物流市场中的种种弊病时迅速有效的对症下药,以防盲目投医现象的滋生。然而,在物流立法所涉及的众多部门中,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在订立相关法律规定时,不重视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交流,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纷纷制定适用对象重复却标准不一的法规。现代社会,经济利益越来越呈多元化,利害关系冲突加剧,不同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同的立法需求。 面对利益之争,各部门大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于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导致立法利益的含量越来越高,最终将物流体系的内在联系人为武断地分割,造成了物流法制体系的混乱。在此情况下,我们如何期待物流企业做出合法有据的行为,因为众多的规定与标准让他们无所适从、不知所措,他们无法做出合理的预见,究竟如何作为是合法,如何作为又是违法?同时,这又为投机倒把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责任的方便。

同时,地方政府为发展本行政区域的物流经济,往往从其本地利益出发制定一系列的地方政府规章、优惠政策和限制措施。保护本地企业的同时限制了外地企业,地方保护主义浓厚,全然不顾公平正义理念。

此外,各种为物流服务的配套法规也存在着冲突。例如异地销售或经营广州到石嘴山物流存在双重纳税或税目不统一的问题,又如运输业的营业税为3%,而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批发企业从事的运输服务营业税为5%。

多层次多部门的权限及利益分割在缺乏交流与协调的情况下,必然造成物流法制系统的紊乱,造成执法屏蔽、守法困难的局面。因此,构建一个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是为奥运会所必须,更是我国整个物流业所必不可少的。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以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例,涉及的主要是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定,即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等方面的规定,有近60部的法规,但效力等级最高的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交通安全法等几部法律,其余的均是以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管理办法、通知、规则、条例等形式出现。其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和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引导与制约作用。这些法律规定由于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亦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由于缺少位阶层次较高的法律规定的指引与规制,当这些低效力的法律规定之间出现冲突与矛盾时,就容易出现“打架”现象,使各自难以被实际运用,结果导致“法荒”的局面,虽然存有众多法律规定,其实在其背后却是一种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显然,这是不能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模式,各法律规定犹如一个交响乐团,美妙动听的音乐不仅需要每个成员相互之间默契的配合,总指挥轻重缓急、恰如其分的指导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实现我国物流业的提升,应该逐步提升物流立法的水平,建立一个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呈现一种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联系紧密、和谐统一的法制祥和状态,既发挥着不同作用,又相互影响,更好的为奥运物流造就一个体制保障。

(3)物流立法带有滞后性,在某些领域遭遇法律空白之尴尬。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由于时空差异其适用范围显然已不能同现代物流之范畴相整合,规制内容也实显老套与过时,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也日益严重,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对于具有自身特殊性质的奥运物流来说,其更显得苍白无力而力不从心。“科技奥运”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口号之一,建立“科技物流”系统必是其一大重要内容。建立以现代科学技术和高科技装备为主体的现代物流系统,建立物流电子信息网络,大力应用电子商务,形成奥运物流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是奥运会顺利举行的基础保障。然而,我国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皆比较落后,如在信息技术方面,我国对此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5部管理规定,无论从法律保护的效力层次,还是从保护范围看,它们不仅未能包容全面的信息保护措施,缺乏对某些行为的管制,而且保护力度小、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保护高度,极不利于物流中信息安全顺利流通。这其实只是立法落后的一个侧面,如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订法定标准。为此,我国必须抓住奥运会这个契机,在物流方面加紧立法工作,提升物流法制水平,近则更好的服务于奥运,远则为中国整个物流业的繁荣昌盛提供体制性的保障。

3 完善物流法制体系,确保奥运物流的有序运转

物流法制环境与物流业的发展状况密不可分,统一、公平、透明的物流法制环境对物流业的发展必然起到引导和催化作用,提升物流业的运转效率。奥运物流也只有在我国整个物流体系安全、高效、有序和可靠的大环境下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所以修订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规范显得刻不容缓。再在修订和完善后的基础上,根据奥运物流的特性――时间聚集性、空间集中性、安全高要求性等,对物流法律法规等加以削减润色,以适合奥运物流的特殊要求,也好为以后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提供参考。

物流作为一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基础性、服务性产业,它既是一个庞大的纵向经济领域,同时也是一个为其他所有经济领域服务的横向经济领域。物流法制环境建设的整个框架既要注重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同时也要保证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和谐与配合。在建造物流法制体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立法主体的权力范围,使之在职权范围内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法律规范间的冲突。当物流相关主管部门间的立法权限十分明确时,就可以大大减少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在明确各主体权限的同时,健全相关的法律监督体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这对物流法律体制环境的建设与和谐将产生一定的实效。

其次,理顺物流法律规范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相互冲突或不一致时可以有所参考与依据。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效力等级较低,由于各部门间缺少联系与交流,立法重复与交叉的现象不可避免且情况比较严重。这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更使得各级法律规范分歧、冲突现象频仍,在此情况下又由于缺少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与指引很容易出现执法困难、守法混乱的局面。具有时间爆发性、阶段性的奥运物流相对普通物流更强调运作效率,而现有的法广州到普洱物流制状况无疑成为物流运转效率提升的瓶颈,所以实有必要理顺各级法律规范之间、同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使呈现同级之间相互配合、在存有分歧与冲突时又有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的指引的良好状态,使奥运物流能在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衔接自然的和谐有序之法制环境下高效无碍的快速运转。

再者,加强物流所涉各部门间的联系,使相互之间的立法统一和谐,完善物流法制体系,提高系统性,增强综合调控能力。目前,我国涉及物流的有关行业、部门、系统大多自成体系,独立运作,各做各的规划。物流业所跨越的交通、铁道、民航、内贸、经贸委等十几个部门皆各有相关规定,不相统一。一个企业如果要在国内从事铁路、公路、航空、海运货物运输,必须同时向不同部门提出申请,手续之繁琐,令人瞠目结舌,更令物流企业处于窒息边缘,这如何能够满足奥运对物流的高要求与高企盼。多式联运的优势无从展现,跟市场经济强调的高效有序严重不符。要扭转这严重的条块分割情况,需要打破部门、行业间的局限,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交流,做到全面统筹、整体布局、统一规划,建立多功能、高层次、集约性强、辐射范围广的现代物流法制体系。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分工日益复杂、深化。分工对于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为这是经济的基础,人可以花费较少的劳力得到较多收获。 科学恰当的分工合作可致事半功倍之效。在物流立法方面,由各部门基于本部门事务之特性制定相应的规范亦是现代社会的分工格局所需。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和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物流作为一个连接社会经济诸多方面的产业,其高效有序的运作必然需要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这也必然需要物流所涉部门间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充分透彻的交流、协调和配合。

我们也可看到,世界各国亦没有制定出集中管理物流业的专门法规,各国物流发展中往往都沿袭以往的法律,从各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来管制物流。如在美国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的物流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运输法,而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则必须遵守航运法。

因此,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仅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立法政策,还涉及不同的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的原则与相关规范。统一、公平、透明、高效的法制环境的营造,依赖于不同行政部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分工配合、协调统一,这对于物流特别是近在眼前的奥运物流意义重大。

最后,对于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作出某些必要调整或者将之清除,防止物流法制环境之混乱,以使其在最大程度上呈现一种明了有序的状态。

此外,基于奥运物流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如时间爆发性、空间聚集性、安全高要求性等,决定了奥运物流系统的复杂性,也实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和规制。对此,我们在对奥运物流相关问题进行立法时可采取订立单行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制和引导;对于某些特殊问题,也可通过特殊条款的订立加以特殊规定,如针对“绿色奥运”的口号,可增加相应的环境保护条款,从车种及其废气排放量等方面进行限制,以符合奥运的特殊要求,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在提升奥运物流运转效率的同时又践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口号;对于一些因时空差异而造成适用范围与奥运事务不符的法律条款可以通过加入限制性条件(如时间条件、空间条件等)加以限制适用或排除适用;对于某些严重阻碍奥运物流发展的条款如多式联运企业申请设立的多重审批制度等,要及时加以修订与清理。总之,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在营造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物流法制环境时,我们应立足奥运的实际,要有针对性的、有导向性的制订相关法律规范,提高我国物流运行水平,以满足围绕奥运赛事所产生的物流需求;满足参加奥运会的记者、政府代表成员、志愿者以及其他各种工作人员办公、生活所需物品的物流需求;满足观看奥运会的观众、游客的物流需求;以及满足在奥运会期间可能产生的目前尚不可预见的非赛事物流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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