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探索与研究
更新时间:2020-08-12 20:00:02
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物流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考察
物流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流活动涉及采购、运输、仓储、生产、流通加工、配送、销售等众多环节,与资金流、信息流、商流也息息相关,从法律层面对物流业进行统一规范,是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物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根源在于受物流业本身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如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物流技术和物流服务标准等。在这样的状态下,对相应的物流法律建设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滞后的法规建设不能及时服务于快速发展的物流业。当前,我国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即物流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尚未形成像“物流法”这样的一部统一法典,当然,物流法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而只能是一个基本的行业法律规范集合。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流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集合体,由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机组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现代物流法律法规还应与传统物流法律法规相区别,将刚出现的伴随物流业发展的新事物(像物联网等)加以调整,彰显时代特色。
1 国内外发展现状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依托。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该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美、德、英、荷、比利时等国家也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涉及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但从法律制度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当中,当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惯例,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物流合同尚属无名合同范畴,只可运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以有名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物流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形式,则可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达到更好效果。而在物流活动各环节的行为规制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较不均衡。如过分偏重的运输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整合指日可待。对其他涉及较少甚至仍处于立法真空的物流环节,则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消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追求法律结构之间的和谐。
2 存在问题
从法律体系化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众多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高,价值目标难以协调。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而且,“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
2.2 立法上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等领域;在形式上散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没有形成单独的物流法典,物流法也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珠海到漯河物流2.3 物流立法需与时俱进。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的。这些法规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2.4 立法体系需保持其开放性,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情况。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标准、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3 改进建议
现代物流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的部分,在第三产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美国的物流业收入在第三产业中占到50%以上,在新加坡也有30%以上。我国物流业近几年发展也很迅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运输产业,而是系统性的物资流通工程。与此同时,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构建相对独立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现代物流业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流业理论及实践为我们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需要对现有资源加以整合,继承传统合理内核,并对其加以创新和发展。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现代物流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造:
3.1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物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并进一步创新,要在认真清理、修订过时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保障规范体系,以保障物流业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 3.2 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发市场。物流法律体系应界定为由众多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要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规,理顺不同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加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加强国家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各方面的分歧和冲突。
3.3 与国际接轨,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发展相比,我们离他们还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如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我们都没有制定相对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这就对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物流业发展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步伐。
3.4 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调动物流行业组织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由物流协会对其会员发展进行规范、引导,真正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市场性作用。特别是在当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调整的领域时,物流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国各级物流行业协会韶关到佛山物流组织,让无形的手进一步发挥作用,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3.5 重视灾害应急物流立法。制定专门救灾应急物流法规也是我国物流立法中需要考虑的,我国幅员辽阔,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建立高效的应急物流是实施应急救灾措施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应急物流系统,统一规划,对应急物流的组织、采购、运输、信息平台和监督进行规范,制定相对细化的物流法律规范,对相关环节进行进一步引导,加强全社会整体应急管理,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2009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启动《应急物流专项规划》研究,该《规划》将为我国应急物流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
3.6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建设。鉴于我国幅员辽阔,针对物流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问题,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体系时考虑到各地的具体实际,根据各地自身的基础与条件,制定出符合当地物流发展的法律。同时,要将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强区域间的沟通,更好更快地推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3.7 与时俱进,积极完善新形势下智能物流、物联网物流法律法规。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对物品的实体流动各环节进行适时的跟踪。在物联网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可以说在每一个环节都有若干佛山到长春物流法律问题。那么,在物联网时代,该如何利用法律保障物联网健康、茁壮成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从建立统一的物联网络标准、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保护、信息传输保护等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规制度。
4 总 结
总之,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改善我国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