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立法价值分析

更新时间:2020-09-07 12:00:05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体系概述

通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还没有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常见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分散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环节制定的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可以归纳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物流业快步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承诺将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逐步开放物流服务行业的所有市场,届时建立全资拥有的经营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国外物流公司将出现,我们面临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物流发展特别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中体现出的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地方经济保护壁垒。这样一来,当我们面对国外物流企业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规定,我国企业将用哪个标准来迎接挑战呢?因此,为了解决物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想要快速健康地发展物流业必须尽快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从而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这就成为了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首要的任务。

二、物流立法的价值分析

(一)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现代物流在服务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在时代的大步发展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行业与区域的限制,建立开放的大市场。而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陆海空运输、消费者保护、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时期、由不韶关到临沧物流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分散、多头的局面,所呈现出来的杂乱无章的状态即能体现出目前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现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综合来看,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颁布,存在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内容与国际惯例相悖,对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也很有限。从广州到海西物流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还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规范物流行为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管理和调整大多数物流行为,但相应的,拆分后的各种行为却缺少相应的综合性的法律依据。向第三方供货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企业完成的,其中的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一种代理关系或者运输关系,在运输过程中也不会是单一的方式,可能综合了公路、铁路或其他多种方式,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管理权限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物流管理。没有做好梳理,就导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体系阻碍着对物流的整体规划,制约了物流产业的社会化进程。

(三)现代物流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现存的法律法规还有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沿用下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表现出规制内容过时,适用范围有误,法律空白、交叉等问题。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现在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目前,物流业存在和发展依据的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等都与以前大不相同,再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修订、补充甚至部分地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这样的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不能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就会阻碍其快速发展。

(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全新的关系需要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才能展现出网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证网络购物的顺利完成。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有很多方面,包括与顾客,即服务对象的关系;与信息技术服务商,即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者的关系;还有与分包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的珠海到双鸭山物流关系。在此间出现问题之后,各层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免责事由、责任期间、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涉及众多部门,如果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就会存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的现象,导致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难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物流行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保持历史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编制制订新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并注意衔接和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外的物流产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从对物流认识研究的逐渐探索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摸索出了适合物流发展的规律。诸如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的政策法规,推动更接近于自由市场的运输业发展,从而发挥了物流业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管理。这种规律可以说是发展物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循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还要注意及时修正,配合国家立法规划,以适应和维护国家法律体系总体的统一。

根据物流产业自身特点,物流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样相对独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规会涉及到与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的协调。就目前来看,国内现有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形成了有机整体,如果简单的从基本法律体系中直接分割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会与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门重叠或者矛盾,导致立法资源浪费。我国物流业要统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试行政策,在实践当中再进行完善,待到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试行期间,加紧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的基本原则,避免跨部门物流法律体系的矛盾或重复,避免产业内部冲突;同时在利用WTO规则、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修改相关已有法律法规,使其与之相协调,并清理已不适时的法律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层次结构进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法规框架。这样,在时机成熟时,就可以更容易实现法律的顺利衔接和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春宝,刘志军.浅析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有效策略[J].中国商贸,2011.34.

[2]魏方.科学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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