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毒品犯罪的侦控
更新时间:2020-09-26 18:00:02
摘要物流毒品犯罪是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犯罪,由于物流毒品犯罪具有成本低、跨度大、渠道多、侦破难度大、容易逃避打击等特点,近年逐渐发展
近年来,全国禁毒执法部门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堵源截流、破案攻坚、重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2011年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0.17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1.24万名,缴获海洛因7.08吨、冰毒及片剂14.32吨,同比分别上升14%、10.5%、32.1%、44.9%。[1]但是全球毒品持续泛滥,毒品的产量仍居高不下,毒品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国内诱发毒品犯罪的因素没有得到彻底的控制,禁毒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尤其随着我国物流与寄递行业迅速发展,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2010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611起,缴获各类毒品1504.3千克,均比2009年上升一半以上。[2]2011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贩毒案件1520起,缴获毒品2.3吨,同比上升53%。[3]可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数量和运送毒品的数量都在逐年上升,个别案件运送的毒品数量惊人。例如,2011年8月1日,新疆红旗拉普海关查获的走私毒品案件,犯罪分子就是利用物流渠道对货运卡车进行伪装后来从事贩毒活动,此次毒品走私案件共缴获毒品包裹115包,海洛因590.96公斤,是建国以来一次性查获的数量最大的海洛因毒品走私案件。按照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四国政府签署的《过境运输协定》,如果没有确切的情报和嫌疑不能对运送的货物随意开箱检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规定,疯狂的进行物流毒品犯罪活动。物流毒品犯罪已经发展成为贩毒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强对物流毒品犯罪的分析与研究,对禁毒执法部门提高对物流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精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物流毒品犯罪的特点
物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际禁毒公约以及国家相关的禁毒法律、法规,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通过将毒品进行伪装或藏匿等方式,利用物流渠道进行运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物流毒品犯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一)渠道多样化
随着现代物流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渠道已经从以前的单一化逐步发展为多样化的物流渠道。邮寄、快递、托运等均可成为物流的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均可成为物流的运输渠道。这就为毒品犯罪份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加大了对物流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
(二)跨度范围大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物流体系,海、陆、空都存在着紧密的物流网络,且我国的物流网络已经开始融入到全球的物流网络中去,这使得犯罪分子几乎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物流网络,将毒品从世界的某一个角落运送到另外一个角落。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物流网络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完成大范围的毒品珠海到盘锦物流运送和转移。
(三)起运地集中
境外物流毒品犯罪的毒品起运地主要集中在“金三角”和“金新月”地区。根据卫星遥感显示,“金三角”地区尤其缅甸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自2007年以来逐年提高,这使得贩毒分子加紧了对我国的毒品渗透,其中物流渠道成为贩毒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重要渠道。“金新月”地区是目前世界上第一大毒品产地,同时距离我国新疆地区较近。近些年,“金新月”地区的贩毒分子针对我国的物流毒品犯罪活动明显增多,其中个案运送毒品数量较高是这一地区的贩毒分子对我国进行毒品渗透的显著特点。
从国内的毒情分析来看,物流的起运地大多集中珠海到都匀物流在云南和新疆地区。自2002年以来,云南省破获的物流寄递毒品案件中约有98%的案件起运地在云南省内,其中,又有85%以上的案件的起运地集中在思茅、临沧、保山、德宏、西双版纳、昆明等毒品重灾区;90%以上的案件的送交地在省外,其中以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湖北、安徽、广东、湖南、上海、甘肃、福建等省份较多。[4]我国新疆地区与八国相连,同时受到“金新月”地区的毒品犯罪影响比较严重,近些年以新疆地区为起运地的物流毒品犯罪明显增加。
(四)伪装精细化
犯罪分子通过物流渠道运送毒品的方式多样化,且伪装手法非常精细。钢铁、药膏、茶叶、口服液、石头、古董等几乎所有的物品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藏匿毒品的载体。犯罪分子甚至利用较高的科技手段对物流毒品进行精心的伪装,有些将毒品压缩密封在罐头里面,以躲避缉毒警犬的搜索,有些甚至将毒品藏入汽车的零部件中,并密闭封口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五)团伙作案,内外勾结、分工明确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开始组成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进行团伙作案,在整个毒品犯罪团伙中,制造、运输、贩卖、伪装、物流等都有明确的分工,一旦某一环节暴露,其他环节的犯罪分子迅速逃离,这也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较大的难度。同时,犯罪分子还利用各种渠道和机会疯狂拉拢和腐蚀物流行业内部人员,为其犯罪行为开绿灯。
(六)多次物流,人货分离,侦破难度大
犯罪分子十分狡猾,常常采取多次物流,虚实并用的方法来试探物流公司和公安机关。贩毒分子经常采用同一姓名先向某地多次通过物流渠道运送物品,同时观察物流渠道是否畅通和安全,在确定运送的物品安全后才开始进行物流毒品犯罪活动,并继续采取虚实相间的方法物流毒品,反侦查意识很强,一旦发现风吹草动便迅速逃离。
犯罪分子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物流毒品犯罪活动,物流毒品的交付人、取货人、缴款人等均不是同一人,且真正的贩毒分子隐藏在幕后进行操纵,甚至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完成了犯罪活动。犯罪分子所采取的这种幕后操纵的方式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同时,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信任协助其进行物流毒品犯罪更是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物流毒品犯罪的侦控难点
(一)行业监管难
物流主要包括托运、检验、运输、提货、监管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由于监督管理不善以及恶性竞争等原因均存在严重的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托运环节,物流公司为了提高效率,不核实托运人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只重视联系方式是否畅通,这就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全以及不真实。受自身发展的限制,在检验阶段,很多物流公司并没有专业的检验设备,导致很多物流公司根本不具备毒品查缉的能力。在运输环节,物流公司同样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甚至为了提高运输速度,躲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在提货过程中,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往往只关注是否将货物送达,而不去认真检验取货人是否为本人,也不认真核实取货人的相关信息。物流公司自身对整个物流过程监管不到位,执行规范不到位。物流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公安机关侦查难、取证难、收集情报难。
(二)侦查协作难
首先,侦查机关与物流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导致很多关键的情报流失,物流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物流渠道已经成为贩毒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重要渠道,加之物流公司对禁毒工作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导致其配合公安机关深圳到兴义物流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比较消极。其次,物流毒品犯罪的特点在于发货地、收货地、被查获地经常不在一处,这给侦查协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重视程度不统一,行动计划及抓捕安排不协调,经常容易导致各自为战,丧失了将贩毒团伙一网打尽的战机,这也增大了侦破物流毒品犯罪案件的难度。
(三)调查取证难
在任何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取证无疑是侦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根据,同时只有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使其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然而物流毒品犯罪的取证却存在不少难点,物流毒品犯罪的细节证据比较零散,容易被忽略。犯罪分子会对物流毒品进行精心的伪装,这使得发现和固定证据难度增大。完成物流毒品犯罪的环节很多,容易导致发现证据不及时。从发现毒品到抓获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证据容易遭到毁灭。物流毒品犯罪所遗留的信息多为虚假信息,导致调查取证周期长,证据的发现和固定难。
三、物流毒品犯罪的侦控重点
(一)强化情报收集,建立情报网络
物流毒品犯罪从毒品的交付、运输以及取货等环节,犯罪分子都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完成的,很难直接发现和截获情报。如果物流毒品犯罪的情报来源不够丰富,情报准确性不高,将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实施精确打击甚至无法发现犯罪分子的活动。
笔者认为,提高物流毒品犯罪的情报收集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侦查机关内部的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犯罪的动态,使得犯罪情报得以共享。第二,加强与物流公司的合作,协助物流公司提高识毒、防毒的能力,同时建立同物流公司畅通的情报渠道,使侦查机关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来源于物流公司的第一手情报。第三,加强阵地控制,可以在较大型的物流集散中心以及物流毒品犯罪高发区域进行阵地控制。物流毒品犯罪阵地控制的主要措施包含三个方面。(1)组织专门力量控制;(2)部建秘密力量控制;(3)发动行业职工控制。第四,发展公安特情和展开秘密侦查。通过公安特情和秘密侦查,可以在犯罪分子无法察觉的情况下获得准确的情报,并避免打草惊蛇,为下一阶段的侦查和抓捕提供有利战机。
2008年6月26日,我国已经在北京建立了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各省的禁毒机构在此情报中心均有专门人员常驻以保持情报的高效共享。建立物流毒品犯罪情报网络,可以以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为依托,同时必须加强完善各个部门的情报共享机制,努力护好库,搭好台、建好网,最大限度地整合情报资源。
(二)实施有效的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缉毒手段,许多国家均通过有关法律加以认可和规范,并在1988年被《联合国禁止非法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肯定。该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是:“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当局知情或监控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
对物流毒品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意义在于:可以将毒品或毒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置于公安机关的严密监视和保护之下,避免毒品或毒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被犯罪分子真正掌握,在保证毒品或毒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安全的前提下,严密监控整个犯罪过程,寻找和发现更多犯罪环节中的犯罪分子,抓住有利战机,摧毁整个贩毒网络,抓获全部犯罪分子,缴获毒品,没收毒资。
物流毒品的控制下交付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做好情报保密工作,确保毒品安全。公安机关应重视情报的保密工作,严禁情报外泄。同时,公安机关应将毒品及时取出或替换,以确保毒品不会真正落入犯罪分子手中。第二,注意对原有包裹留下的指纹等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重新整理过的包裹内饰物表面上撒上能留下痕迹的粉末。第三,由于犯罪分子多留的是虚假信息,要注意从收货处以及交货处的相关监控录像中发现交寄人和收货人。
物流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采取的主要行动包括:第一,丝毫不差的恢复包裹原来的外部包装。第二,与物流公司协作,按有关地区的正常交付时间和方法交货。第三,查清必要的背景情况并进行监控。第四,选择适当时机进入收货人的住所进行公开搜查。第五,抓住有利战机,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的内容,填补了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立法领域的空白,解决了一直困扰侦查机关多年的技术侦查合法化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进行了立法授权,有力地推动了技术侦查在物流毒品犯罪领域的应用。 技术侦查在物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使用有其独到的特点。
1.发现、获取犯罪证据的隐蔽性。技术侦查是在相当隐蔽的条件下实施的,技术侦查不会惊动被害人和其他证人,不会涉及群众,不会被犯罪嫌疑人察觉。
2.发现、获取犯罪证据的直接性。技术侦查主要通过监听、密取、密拍、密检等侦查手段来完成。侦查人员不仅能够直接听到或录到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而且能以音频、视频的形式加以固定,充分暴露出其犯罪动机、目的和实施过程。
3.发现、获取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很多侦查措施所获得的犯罪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反复核实和查证后方能确认其价值。而技侦手段所获得的犯罪证据材料是直接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无须反复查证核实或检验鉴定就可以直接起到肯定或否定嫌疑的作用。
(四)加强公开查缉的力度
物流毒品犯罪的公开查缉是指执法部门在物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公开查缉的意义表现在:第一,公开查缉可以发挥堵截毒品源头、切断流通路线的作用,构建遏制毒品流通的防线。第二,公开查缉可以制造强大的缉毒声势,削弱犯罪分子进行物流毒品犯罪活动的意愿。第三,公开查缉是获取物流毒品犯罪情报的有效手段。第四,公开查缉是国际、国内地区之间加强禁毒协作,提高联合作战能力的重要方式。加大公开查缉力度的主要方法有:
1.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公开查缉的效率。加大对公开查缉专业设备的研发,提高公开查缉过程中的高科技含量,加速高新技术在公开查缉过程中的应用,是提高公开查缉效率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的检查毒品的技术手段与国际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国外广泛使用先进的科学仪器来检测毒品,如美国用手提式检测器和移动X射线检查仪等。我国的检验仪器相对技术含量较低,且推广程度不够。因此,提高高科技手段在公开查缉中的应用是大势所趋。
2.在大型物流集散中心设立专门检查站。在现代物流行业中,货物的运输繁忙、运送量大、流转速度快、集散速度快。因此,公安机关几乎不可能对每件物品均进行细致的检查,这使得物流毒品的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通过物流方式运送毒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缉。在大型物流集散中心设立专门检查站,加大对物流集散中心的检查力度,可以较全面、细致的对物品进行检验,加强公开查缉的力度,同时可以在心理上震慑犯罪分子。
3.综合运用公开查缉的手段。公开查缉的手段主要包括传统手段查缉、利用缉毒犬查缉、科技手段查缉、秘密查缉。在公开查缉的过程中要重视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开查缉的效率。在综合运用公开查缉手段的过程中要注重传统手段与科技手段相结合、公开手段与秘密手段相结合、一般手段与重点手段相结合,同时重视利用物流货物的出、入时间差进行检查。
(五)树立依法取证意识,全面取证
在侦查的过程中,取证是关键的环节,有效的获得证据能够及时的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同时可以拓宽侦查视野,厘清侦查思路并进行调整。物流毒品犯罪的取证思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客观、全面地收集物证。收集证据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物流毒品犯罪的证据涉及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包括毒品、指纹、微量物证、物流清单、银行资金流向记录、留有犯罪嫌疑人笔迹的文字资料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历或查获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笔迹鉴定结论、毒品鉴定结论等。(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毒品现场指认笔录、毒品现场称量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包括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出入及交接货物的视频录像等。
2.仔细核对物流信息,从中寻找发现证据。犯罪分子进行物流毒品犯罪一般均为虚假信息,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可以找到相关的线索和证据。可以将物流信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物流信息全部为虚假信息;第二,物流信息完全真实;第三,物流信息基本为虚假信息,但是与犯罪分子或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关联性,可以据此缩小侦查范围,确定重点排摸对象。
3.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应及时到物流包裹的收发地调取相关视频录像,询问物流公司收发人员有关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来往路线等。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要及时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全面获取其犯罪的有关证据,以利于揭露、证实犯罪。
4.严格依法收集。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后续的诉讼环节提供相关的依据。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并成为诉讼证据。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取得证据不得违反有关证据规则。只有严格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5.收集的实物证据要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实物证据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其他证据之间要能够互相印证,所有的证据收集完成后最终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于重要的实物证据,如毒品等,在进行固定、提取的过程中,更要注意收集其他证据形成证据体系。
四、结语
目前物流渠道已经发展成为犯罪分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重要渠道,有些犯罪分子采取少量多次的运输办法,还有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直接大量通过物流渠道运输毒品。物流毒品犯罪的大量产生及自身的特点均给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制造了很大的障碍。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物流毒品犯罪的重视,加大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并促成其健康发展。同时,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要注意情报的收集和运用,提高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效能,并有效的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全面发现、收集、固定证据,才能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物流毒品犯罪的力度和精确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